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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开展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市场行为评价工作的通知

辽住建[2019]88号

 

各市住建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落实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主体责任,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在全省试行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目标

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逐步健全诚信体系,落实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责任,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自主学习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促进招标代理机构向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营造优胜劣汰和规范执业的市场氛围。

二、评价范围

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

三、评价主体和责任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评价监督管理,负责建立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招标代理机构考评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代理考评管理系统”),指导各市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管;建立招标代理业务知识考试题库,并对题库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结果信息的发布。

(二)各市招投标监管机构按照《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业务缺陷扣分标准》(附件1),在综合招投标各方主体评价意见的基础上,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市场行为进行量化评分;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市场行为评价信息审核及确认、异议受理等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日常考评和行为管理,并收集、核实、上报招标代理机构参加活动、业务知识培训、信息填报质量抽查等方面的相关信息。

(三)各方市场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均有对所参与项目日常行为扣分评价的权力。评价应当遵从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捏造事实和进行恶意、无事实依据的评价。

(四)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自身诚信库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自行更新。

四、评价内容和标准

(一)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是指依据《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标准》(附件2,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量化评分、发布并实施管理等活动。

(二)市场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日常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包括招标代理机构业绩、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学习考核、参加活动表彰和奖励等信息;日常行为信息包含“业务缺陷”和“失信行为”等市场行为信息。

(三)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每年进行一次。每年1231日前,“评价系统”自动通过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督平台),采集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信息,依据《评价标准》进行量化评分。评价分值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五、市场行为信息采集

(一)“评价系统”通过“监督平台”获取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库采集市场行为信息,包括招标代理机构业绩、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学习考核、参加活动、表彰奖励和业务缺陷、失信行为,以及上一年度评价结果等,具体内容如下

1.招标代理机构业绩信息。根据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时限提交至诚信库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数量确定。但作为业绩加分的招标项目,其日常行为评价不得存在规定的扣分情形。

2.从业人员信息。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信息根据招标代理机构在市场行为评价期内诚信库的备案人员情况确定。

3.业务知识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学习、考核情况,通过“代理考核管理系统”记入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库。考试考核年度不限次数,以最高分记入“评价系统”。

4.参加活动和表彰奖励信息。“参加活动”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响应招投标监管机构组织的学习、交流、会议或开展的其他活动情况,由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采集,并在“代理考评管理系统”中填报。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表彰的,由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申报至企业诚信库,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申报表》(附件3)并附表扬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向市级招投标监管机构主动申报。奖励信息未申报的或跨年申报的,不予评价。

5.日常行为信息。包含业务缺陷和失信行为信息。“业务缺陷”指招标代理机构日常代理行为中出现的工作失误等,由项目所在地的招投标监管机构综合各方主体评价内容进行最终确认,记入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库;“失信行为”指招标代理机构日常代理行为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采集,在“代理考评管理系统”中填报。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通过日常监管、检查抽查、处理投诉和举报等方式,收集招标代理机构不良和不规范行为情况,经调查核实确认后,记入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库。

6.上一年度市场行为评价结果信息。上一年度市场行为评价结果是指招标代理机构上一年度市场行为评价扣分的百分之五,从代理机构诚信库中自动获取直接扣分。

六、评价结果公布与运用

(一)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作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提示招标人、相关部门或专业协会慎重选择。“监督平台”为我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结果的统一发布平台。

(二)对评价分数较低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监管机构应督促限期整改,并可采取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方式予以惩戒。

七、评价结果异议与处理

(一)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建立异议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对外公布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信息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二)招标代理机构对扣分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实施扣分或评价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提出申诉,具体流程如下:

1.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信息公布后,招标代理机构可在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2.符合受理条件的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意见,同时将答复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异议答复意见在“代理考评管理系统”中记录后即时生效。

3.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异议,异议受理部门不予受理,并在收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异议人未提供真实身份或有效联系方式的除外)。

4.生效的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八、招标代理业务学习与考核

(一)各市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免费培训学习,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组织或参加市场化社会机构组织的招投标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可通过自主学习平台进行主动学习,获得自主学习基础得分和奖励加分。所有培训学习、考核记录均纳入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范围。

(二)新入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入诚信库15日内需通过“代理考核管理系统”申请从业前业务考核,以获得从业前业务考核得分,计入当年“业务知识考核”考评,未参加考核者此项得分为零。从业人员通过业务知识考核的结果自动进入诚信库。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业务缺陷扣分标准;

2.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标准;

3.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申报表。

  (此件主动公开)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