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23-11-17作者:副标题:来源:阅读次数:】
各市住建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落实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主体责任,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在全省试行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目标
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逐步健全诚信体系,落实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责任,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自主学习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促进招标代理机构向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营造优胜劣汰和规范执业的市场氛围。
二、评价范围
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
三、评价主体和责任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评价监督管理,负责建立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招标代理机构考评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代理考评管理系统”),指导各市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管;建立招标代理业务知识考试题库,并对题库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结果信息的发布。
(二)各市招投标监管机构按照《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业务缺陷扣分标准》(附件1),在综合招投标各方主体评价意见的基础上,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市场行为进行量化评分;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市场行为评价信息审核及确认、异议受理等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日常考评和行为管理,并收集、核实、上报招标代理机构参加活动、业务知识培训、信息填报质量抽查等方面的相关信息。
(三)各方市场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均有对所参与项目日常行为扣分评价的权力。评价应当遵从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捏造事实和进行恶意、无事实依据的评价。
(四)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自身诚信库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自行更新。
四、评价内容和标准
(一)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是指依据《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标准》(附件2,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量化评分、发布并实施管理等活动。
(二)市场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日常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包括招标代理机构业绩、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学习考核、参加活动表彰和奖励等信息;日常行为信息包含“业务缺陷”和“失信行为”等市场行为信息。
(三)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每年进行一次。每年12月31日前,“评价系统”自动通过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督平台),采集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信息,依据《评价标准》进行量化评分。评价分值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五、市场行为信息采集
(一)“评价系统”通过“监督平台”获取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库采集市场行为信息,包括招标代理机构业绩、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学习考核、参加活动、表彰奖励和业务缺陷、失信行为,以及上一年度评价结果等,具体内容如下:
1.招标代理机构业绩信息。根据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时限提交至诚信库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数量确定。但作为业绩加分的招标项目,其日常行为评价不得存在规定的扣分情形。
2.从业人员信息。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信息根据招标代理机构在市场行为评价期内诚信库的备案人员情况确定。
3.业务知识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学习、考核情况,通过“代理考核管理系统”记入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库。考试考核年度不限次数,以最高分记入“评价系统”。
4.参加活动和表彰奖励信息。“参加活动”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响应招投标监管机构组织的学习、交流、会议或开展的其他活动情况,由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采集,并在“代理考评管理系统”中填报。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表彰的,由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申报至企业诚信库,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申报表》(附件3)并附表扬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向市级招投标监管机构主动申报。奖励信息未申报的或跨年申报的,不予评价。
5.日常行为信息。包含业务缺陷和失信行为信息。“业务缺陷”指招标代理机构日常代理行为中出现的工作失误等,由项目所在地的招投标监管机构综合各方主体评价内容进行最终确认,记入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库;“失信行为”指招标代理机构日常代理行为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采集,在“代理考评管理系统”中填报。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通过日常监管、检查抽查、处理投诉和举报等方式,收集招标代理机构不良和不规范行为情况,经调查核实确认后,记入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库。
6.上一年度市场行为评价结果信息。上一年度市场行为评价结果是指招标代理机构上一年度市场行为评价扣分的百分之五,从代理机构诚信库中自动获取直接扣分。
六、评价结果公布与运用
(一)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作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提示招标人、相关部门或专业协会慎重选择。“监督平台”为我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结果的统一发布平台。
(二)对评价分数较低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监管机构应督促限期整改,并可采取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方式予以惩戒。
七、评价结果异议与处理
(一)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建立异议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对外公布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信息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二)招标代理机构对扣分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实施扣分或评价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提出申诉,具体流程如下:
1.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信息公布后,招标代理机构可在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2.符合受理条件的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意见,同时将答复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异议答复意见在“代理考评管理系统”中记录后即时生效。
3.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异议,异议受理部门不予受理,并在收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异议人未提供真实身份或有效联系方式的除外)。
4.生效的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八、招标代理业务学习与考核
(一)各市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免费培训学习,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组织或参加市场化社会机构组织的招投标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可通过自主学习平台进行主动学习,获得自主学习基础得分和奖励加分。所有培训学习、考核记录均纳入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范围。
(二)新入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入诚信库15日内需通过“代理考核管理系统”申请从业前业务考核,以获得从业前业务考核得分,计入当年“业务知识考核”考评,未参加考核者此项得分为零。从业人员通过业务知识考核的结果自动进入诚信库。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业务缺陷扣分标准;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6日
附件1:
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业务缺陷扣分标准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标准 |
评价实施主体 |
扣分 |
1 |
招投标监管部门综合评价招标代理业务缺陷1 |
1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代理机构每次扣2分,相应的从业人员项目负责人每人次扣1分,其他人员每人次扣0.5分。 (1)未按规定提交招标代理合同(协议)或提供信息不全的。 (2)没有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提出监察指令的。 (3)因招标代理的工作失误导致招标工作流程回退的。 (4)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备案时人员与开评标现场人员、实际执行项目人员不符或未进行实名认证的。 (5)从业人员备案信息发生变更,变更后未在15日内向招投标监管部门理变更登记的。 (6)开标前准备工作不到位,被招标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的;开标及评标会现场组织不力,不能按规定程序组织开标评标的;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的;在开评标过程中未能提供严格保密的措施,致使评标过程出现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的情况。 (7)未按规定备案招标控制价的。 (8)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报告,或书面报告资料不全的。 (9)未按规定给投标人发送中标结果通知书。 (10)代理人员行为不当被监管部门叫停的。 (11)未按规定保存、归档文件资料的。 (12)项目招标代理人员业务不熟、不清楚经办事宜的。 (13)各备案环节时间节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的;申请备案的招标公告资质资格条件核定有误或公告内容与经评审、核准、备案的内容不一致的。 |
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 |
代理机构每次扣2分,相应的从业人员项目负责人每人次扣1分,其他人员每人次扣0.5分。 |
2 |
招投标监管部门综合评价招标代理业务缺陷2 |
2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代理机构每次扣3分,相关的从业人员项目负责人每人次扣2分,其他人员每人次扣1分。 (1)招标代理机构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间内递交的书面质疑和投诉在法定时间里不予回复或拒收的。 (2)因编制的招标文件错漏或前后条款矛盾而导致无法执行的或重新组织开标、评标的。 (3)未按规定期限将应当备案的文件资料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或发出文件与备案的文件资料不一致的。 (5)招标文件内容条理不清楚,条款之间相互矛盾导致评标无法正常进行或招标失败的。 (6)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失误造成招标文件编制错误,影响后期合同签订的。 |
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 |
代理机构每次扣3分,相关的从业人员项目负责人每人次扣2分,其他人员每人次扣1分。 |
3 |
招投标监管部门综合评价招标代理业务缺陷3 |
3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代理机构每次扣5分,相关的从业人员项目负责人每人次扣3分,其他人员每人次扣2分。 (1)超越委托代理权限擅自以招标人名义作为的。 (2)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的。 (3)招标代理机构未切实完成委托合同规定的招标代理工作或代理工作质量低劣而受到招标人差评并提交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记录并查证属实的。 (4)各备案环节时间节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的。 (5)提交的招标前置条件存在问题虚报瞒报的。 (6)因代理行为不当导致招标过程中(终)止或者引起争议纠纷、投诉的。 |
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 |
代理机构每次扣5分,相关的从业人员项目负责人每人次扣3分,其他人员每人次扣2分。 |
4 |
招标人对招标代理业务评价 |
项目招标人评价内容 (1)因招标代理的工作失误导致招标工作流程回退的。 (2)开标前准备工作不到位,被招标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的;开标及评标会现场组织不力,不能按规定程序组织开标评标的;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的;在开评标过程中未能提供严格保密的措施,致使评标过程出现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的情况。 (3)代理人员行为不当被监管部门叫停的。 (4)未按规定保存、归档文件资料的。 (5)项目招标代理人员业务不熟、不清楚经办事宜的。 (6)因编制的招标文件错漏或前后条款矛盾而导致无法执行的或重新组织开标、评标的。 (7)招标文件内容条理不清楚,条款之间相互矛盾导致评标无法正常进行或招标失败的。 (8)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失误造成招标文件编制错误,影响后期合同签订的。 (9)因代理行为不当导致招标过程中(终)止或者引起争议纠纷、投诉的。 (10)其他(填写)。 |
项目招标人 |
|
5 |
参与项目的投标人对招标代理业务评价 |
参与项目的投标人评价内容 (1)没有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的。 (2)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备案时人员与开评标现场人员、实际执行项目人员不符或未进行实名认证的。 (3)开标前准备工作不到位,被招标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的;开标及评标会现场组织不力,不能按规定程序组织开标评标的;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的;在开评标过程中未能提供严格保密的措施,致使评标过程出现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的情况。 (4)未按规定备案招标控制价的。 (5)未按规定给投标人发送中标结果通知书。 (6)代理人员行为不当被监管部门叫停的。 (7)项目招标代理人员业务不熟、不清楚经办事宜的。 (8)各备案环节时间节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的;申请备案的招标公告资质资格条件核定有误或公告内容与经评审、核准、备案的内容不一致的。 (9)招标代理机构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间内递交的书面质疑和投诉在法定时间里不予回复或拒收的。 (10)因编制的招标文件错漏或前后条款矛盾而导致无法执行的或重新组织开标、评标的。 (11)未按规定期限将应当备案的文件资料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或发出文件与备案的文件资料不一致的。 (12)招标文件内容条理不清楚,条款之间相互矛盾导致评标无法正常进行或招标失败的。 (13)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失误造成招标文件编制错误,影响后期合同签订的。 (14)超越委托代理权限擅自以招标人名义作为的。 (15)其他(填写)。 |
参与项目的投标人 |
|
6 |
参与项目的评标专家对招标代理业务评价 |
参与项目的评标专家评价内容 (1)因招标代理的工作失误导致招标工作流程回退的。 (2)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备案时人员与开评标现场人员、实际执行项目人员不符或未进行实名认证的。 (3)开标前准备工作不到位,被招标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的;开标及评标会现场组织不力,不能按规定程序组织开标评标的;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的。在开评标过程中未能提供严格保密的措施,致使评标过程出现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的情况。 (4)项目招标代理人员业务不熟、不清楚经办事宜的。 (5)因编制的招标文件错漏或前后条款矛盾而导致无法执行的或重新组织开标、评标的。 (6)招标文件内容条理不清楚,条款之间相互矛盾导致评标无法正常进行或招标失败的。 (7)其他(填写)。 |
项目招标人参与项目的评标专家 |
|
7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招标代理业务评价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价内容 (1)因招标代理的工作失误导致招标工作流程回退的。 (2)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备案时人员与开评标现场人员、实际执行项目人员不符或未进行实名认证的。 (3)开标前准备工作不到位,被招标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的;开标及评标会现场组织不力,不能按规定程序组织开标评标的;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的;在开评标过程中未能提供严格保密的措施,致使评标过程出现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的情况。 (4)代理人员行为不当被监管部门叫停的。 (5)项目招标代理人员业务不熟、不清楚经办事宜的。 (6)因编制的招标文件错漏或前后条款矛盾而导致无法执行的或重新组织开标、评标的。 (7)招标文件内容条理不清楚,条款之间相互矛盾导致评标无法正常进行或招标失败的。 (8)超越委托代理权限擅自以招标人名义作为的。 (9)因代理行为不当导致招标过程中(终)止或者引起争议纠纷、投诉的。 (10)其他(填写)。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附件2
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标准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标准 |
评价实施主体 |
判定依据 |
|
1 |
基础分 (满分30分) |
1.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每个评价周期市场行为评价起评分为15分。 1.2从业人员起评分为15分,从业人员得分须通过培训学习考核获得,基础分并按照以下计算公式计算得分。 A=( |
由评价系统依据诚信库中,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评价 |
—— |
|
2 |
业绩分 (满分30分) |
2.1本地区数量业绩分(D,满分15分)。 依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库,在一年内按规定时限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数量,按照以下计算公式计算业绩得分,有效期一年: Di=、 其中: i:指第i家招标代理机构; 计算说明: 1.Bi为第i家招标代理机构在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范围内按规定时限提交的书面报告数量; 2.Bmax为招标代理机构所在辖区内所有按规定时限提交的书面报告数量最多单位; 3.业绩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第三位“四舍五入”,第四位及以后不计); 4.纳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数量的项目其招标项目日常行为评价不得存在规定的扣分情形。 5.外省入辽的招标代理机构,按其在各地区按规定时限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数量较多的地区计算D分。 2.2全省数量业绩分(G,满分5分)。 依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库,在一年内按规定时限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数量,按照以下计算公式计算业绩得分,有效期一年: Gi= 其中: i:指第i家招标代理机构; 计算说明: 1.BBi为第i家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时限提交的书面报告数量; 2.BBmax为招标代理机构所有按规定时限提交的书面报告数量最多单位; 3.业绩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第三位“四舍五入”,第四位及以后不计); 4.纳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数量的项目其招标项目日常行为评价不得存在规定的扣分情形。 2.3外行业业绩分(E,满分5分)。 依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库,在一年内按规定时限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数量,按照以下计算公式计算业绩得分,有效期一年: Ei= 其中: i:指第i家招标代理机构; 计算说明: 1.BBBi为第i家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时限提交的书面报告数量; 2.BBBmax为招标代理机构所有按规定时限提交的书面报告数量最多单位; 3.业绩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第三位“四舍五入”,第四位及以后不计)。 2.4规模业绩综合分(F,满分5分)。 依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库,在一年内按规定时限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项目中标金额计算业绩得分,有效期一年: (1)中标金额人民币0-3000万元(含)每个得0.1分,最多得2分; (2)中标金额人民币3000-5000万元(含)每个得0.2分,最多得3分; (3)中标金额人民币5000-10000万元(含)每个得0.3分,最多得4分; (4)中标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以上每个得1分,最多得5分。 2.5业绩分(T)T=D+G+E+F。 |
由评价系统依据诚信库中,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评价 |
—— |
|
3 |
人员及业务学习、培训、考核分 (满分30分) |
3.1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数量(满分3分):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3人基础上每增加1人加0.5分,最多得3分。 3.2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质量(满分12分): (1)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分(满分3分):占全部职业人员比例0%-20%(含)得1分,20%-40%(含)得2分,40%以上得3分。 (2)注册造价师分(满分3分):占全部职业人员比例5%-15%(含)得1分,15%-25%(含)得2分,25%以上得3分。 (3)人员培训情况(满分6分): ①各类招标投标培训率占全部职业人员比例小于50%(含)不得分,50%-70%(含)得1分,70%以上得2分; ②年度省、市级招标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率占全部职业人员比例小于50%(含)不得分,50%-70%(含)得1分,70%以上得2分; ③自主学习奖励加分2分。(细则另行公布) 3.3年度网上自我考评通过率(满分15分): 年度网上自我考评通过率(满分15分):占全部职业人员比例0%-10%(含)得1分,10%-20%(含)得2分,20%-30%(含)得3分,30%-35%(含)得4分,35%-40%(含)得5分,40%-45%(含)得6分,45%-50%(含)得7分,50%-55%(含)得8分,55%-60%(含)得9分,60%-65%(含)得10分,65%-80%(含)得11分,80%-85%(含)得12分,85%-90%(含)得13分,90%-95%(含)得14分,95%以上得15分。 |
由评价系统依据诚信库中,人员信息自动评价 |
||
4 |
活动和表彰奖励信息分 (满10分) |
4.1招标代理机构在辽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受到表扬奖励(3分)): 受到辽宁省住建厅及以上通报表扬的加2分;受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加1分,最多加3分(不同市级行政主管部门)。 说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因同一事项同时被通报表扬的,按最高分值加分,不再重复加分。 4.2招标代理机构在辽响应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参加活动的加2分。 4.3招标代理机构在积极参与从业人员学习出题工作的加5分。(细则另行公布) |
由评价系统依据诚信库中,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评价 |
||
5 |
失信行为扣分 |
5.1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有规避行业监管行为的,每个考评周期每次扣10分。 |
由评价系统依据诚信库中信息自动评价 |
行政处罚文书、处理文件、检查文件等 |
|
5.2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个考评周期每次扣10分。 |
|||||
5.3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个考评周期每次扣5分。 |
|||||
5.4招标代理机构在申报评价信息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每个考评周期每次扣10分。 |
|||||
5.5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库未及时更新的,每个考评周期每次扣5分。 |
|||||
5.6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库存在“僵尸”人员的,每个考评周期每次扣10分。 |
|||||
5.7招标代理机构不配合或消极配合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等事宜的,在1年内每次评价扣5分。 |
|||||
说明:招标代理机构因同一事项同时被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再重复扣分。 |
|||||
6 |
日常行为扣分 |
6.1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代理机构每次扣2分,相应的从业人员项目负责人每人次扣1分,其他人员每人次扣0.5分。 (1)未按规定提交招标代理合同(协议)或提供信息不全的。 (2)没有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提出监察指令的。 (3)因招标代理的工作失误导致招标工作流程回退的。 (4)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备案时人员与开评标现场人员、实际执行项目人员不符或未进行实名认证的。 (5)从业人员备案信息发生变更,变更后未在15日内向招投标监管部门理变更登记的。 (6)开标前准备工作不到位,被招标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的;开标及评标会现场组织不力,不能按规定程序组织开标评标的;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的;在开评标过程中未能提供严格保密的措施,致使评标过程出现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的情况。 (7)未按规定备案招标控制价的。 (8)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报告,或书面报告资料不全的。 (9)未按规定给投标人发送中标结果通知书。 (10)代理人员行为不当被监管部门叫停的。 (11)未按规定保存、归档文件资料的。 (12)项目招标代理人员业务不熟、不清楚经办事宜的。 (13)各备案环节时间节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的;申请备案的招标公告资质资格条件核定有误或公告内容与经评审、核准、备案的内容不一致的。 6.2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代理机构每次扣3分,相关的从业人员项目负责人每人次扣2分,其他人员每人次扣1分。 (1)招标代理机构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间内递交的书面质疑和投诉在法定时间里不予回复或拒收的。 (2)因编制的招标文件错漏或前后条款矛盾而导致无法执行的或重新组织开标、评标的。 (3)未按规定期限将应当备案的文件资料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或发出文件与备案的文件资料不一致的。 (5)招标文件内容条理不清楚,条款之间相互矛盾导致评标无法正常进行或招标失败的。 (6)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失误造成招标文件编制错误,影响后期合同签订的。 6.3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代理机构每次扣5分,相关的从业人员项目负责人每人次扣3分,其他人员每人次扣2分。 (1)超越委托代理权限擅自以招标人名义作为的。 (2)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的。 (3)招标代理机构未切实完成委托合同规定的招标代理工作或代理工作质量低劣而受到招标人差评并提交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记录并查证属实的。 (4)各备案环节时间节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的。 (5)提交的招标前置条件存在问题虚报瞒报的。 (6)因代理行为不当导致招标过程中(终)止或者引起争议纠纷、投诉的。 |
由评价系统依据诚信库中信息自动评价 |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的评价,没有的不扣分 |
|
7 |
上一年度市场行为评价结果 |
上一年度的市场行为评价扣分*5% |
由评价系统依据诚信库中信息自动评价 |
依据上一年度市场行为评价扣分直接记入下一年度 |
|
8 |
特别说明 |
招标代理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因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评价总分计0分,在履行期间暂停其代理新的业务。从业人员因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履行期间暂停其代理新的业务。 |
企业主动向相应的评价实施单位申报,并按照办法规定实施评价。 |
司法机关判决文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中国网站查询) |
|
附件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日期:
申报信息全称 |
|||
申报信息类别 |
□奖励信息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 □刑事犯罪信息 □其他信息 |
||
载明申报信息的文件名称及文号 |
|||
载明申报信息的文件的发布主体 |
|||
提供的 附件材料清单 |
|||
需说明的情况 |
|||
申报企业联系人 |
联系人 电 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