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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行电子招投标管理,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推行电子招投标管理,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住建发[2011]1号)

 

各市建委、监察局: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强化招投标制度建设,解决建设工程领域中的突出问题。现将《关于推行电子招投标管理,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监察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关于推行电子招投标管理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不断完善,管理日趋规范,违法违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依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完善招标投标监管机制,防止工程交易过程中腐败行为,现就开展电子招投标管理,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电子招投标管理的重要意义

电子招投标是对传统招投标方式的重大改革,也是对招标投标监管模式的创新和优化。实施招投标网络化管理,不仅能够有效地提高工作质量,减少工作过失,而且能够增强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为工程建设提供公平竞争环境。

目前,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依然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专家评标不公正,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标等。这些问题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环境,妨碍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在制度和机制上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开展电子招投标,实行全流程的招投标网络化管理,实现招投标统一管理模式、统一工作流程,统一监管方式,对促进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关于开展电子化招投标试点工作通知》(辽住建【2010】90号)的部署和要求,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信息数据库建设,推行IC卡管理

(一)加快各类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信息数据是建设工程招投标电子化管理的重要信息资源。信息数据包括:招标项目备案信息、招标代理机构企业信息、从业人员信息、评标专家信息、投标企业信息、项目经理(建造师)信息、企业信用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招标档案信息等。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将实现招投标与市场管理的有效衔接,促进两场联动机制的建立。

(二)建设工程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是IC卡应用的基础,是招投标网络化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电子招投标、电子评标、诚信管理、市场准入等方面的重要信息资源。推行IC卡管理,实现与信息数据兼容,可发挥一卡多用和一卡通用的作用,能够实现招投标项目管理有依据、不良行为处罚有证据、市场准入有根据、企业发展有数据的规范管理。

(三)规范市场准入行为。在建设工程实施招投标的过程中,推行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投标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评标专家刷卡认证制度,对于不符合条件,以及记有不良行为处罚记录的人员,将取消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资格,并将其信息通过IC卡进入信息数据库,作为今后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信息储备和市场准入以及市场清除的有效证据。

 

三、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

(一)为适应电子招投标的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按照《辽宁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06】73号)“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或本专业评标专家的初审、业务培训、抽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要求,开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的业务培训,使其能够尽快地适应电子评标工作的需要。同时,要加强对评标专家IC卡的管理,实施有效身份认证(身份认证、专业认证、不良行为认证以及信用信息评价认证等)制度,进一步完善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规避、准入和清除制度。

(二)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抽取行为。评标专家采取随机抽取语音通知的方式,重点项目要逐步实行远程随机抽取语音通知的方式,杜绝不规范的抽取行为,严禁接送、随意指定等不规范行为,严禁向他人透露有关评标专家的相关信息。

(三)严格评标专家抽取及确认。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间(建议1小时内)内完成,并在评标前20分钟以内将评标专家语音通知抽取名单结果打印,递交监管部门,并与IC卡进行核对;超出规定时间抽取评标专家和提前打印评标专家抽取确认结果、提前走漏评标项目信息的,以及抽取专家与IC卡内容不符合的人员,招标人及监管部门有权拒绝使用,并要及时进行更换。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对招标项目依法实施有效监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规范评标专家,严格回避制度。下列人员不得参加评标活动

1、未按规定采用随机抽取语音通知的方式,而是采用其他方式确定的人员;(特殊情况除外)

2、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以外的人员;

3、两人以上属同一单位的,且同时参加同一项目评标工作的人员;

4、与IC卡认证不相符的人员;

5、有不良行为记录,且未解除记录的人员;

6、与招标人或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7、超出评标专家规定年龄以外的人员;

8、法律法规要求回避的人员。

(五)规范评标秩序。评标工作应由评标专家独立完成,对不称职的评标专家,要及时予以清除。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进入评标现场,不得参与组织代理项目的评标工作。

 

四、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一)招投标活动必须依法依规实施。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的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对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投标活动,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招标方式和规避招投标,坚决制止未批先建、未招先建的行为。

(二)、开展招投标网络化管理,履行招标网上备案登记制度,规范招标项目档案管理,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项目不清,环节缺失,手续不健全等问题。今后,凡是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招标备案手续,不得补办中标通知书和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转变以罚代办和以罚代管的方式,严厉查处规避招投标的行为。

(三)、加强对开发区、新区工程建设招投标的规范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行业管理的要求,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促进开发区、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规范运行。

(四)建立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规范投标企业行为,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对于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依法依规合理界定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标准,允许符合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投标企业参与投标竞争,并为其创造条件,不得随意提高企业市场准入门槛,要通过招标文件网上申报、备案、下载和网上投标报名等方式,履行招投标程序。严禁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歧视和排斥性条款的内容,要加强对中标后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的市场查处整治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确保电子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实行电子化,是我省开展建设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成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利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的信息资源,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电子招投标监管网络与纪检监察部门要实现网络对接,通过电子监察,对于有预警显示的围标、串标以及评标中的不良行为,要实施重点监控,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做好电子招投标的岗前培训工作,使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的有关人员能够熟练掌握电子招投标业务,确保电子招投标活动的正常推进。各级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电子招投标活动在我省全面实施,促进市场竞争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