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通知公告> 本网公告
关于落实国家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落实国家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有关规定的通知

 

全市各相关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为规范招投标管理,国家发改委颁布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国家发改委令2018年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和基础设施及公共事业项目范围做出了调整。

全市相关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各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不断推进我市招投标工作法制化进程。

 

附件:1《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国家发改委令2018年第16号)

     2、《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沈阳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201956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国家发改委令201816号)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 2018 6 1 日起施行。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 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 2018 6 6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