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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三年工作方案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投标专项整治三年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规范招投标管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和相关人员从业行为,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在全省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要求,紧盯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行业乱象,坚持问题导向,扎实开展排查整治,着力健全机制,完善各项制度,进一步促进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着重整治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监管不力、职责不清、围标串标、评审流于形式、专家履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增强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努力形成监管严格、行业规范、竞争有序的良好市场环境。

二、整治重点

(一)整治范围

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涉及的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

(二)整治重点

1.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

1)不履行监管职责、监管不到位问题;

2)服务意识不强、违背市场规则等影响营商环境的问题。

2.招标人

1)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

2)履行报批程序不严格或擅自改变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的问题;

3)采取“量身定做”等违规形式编制招标文件,或以其他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问题。

3.投标人

1)与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2)通过恶意低价中标,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3)挂靠、转让资质进行投标的行为;

4)弄虚作假的行为。

4.招标代理机构

1)未在指定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

2)招标程序时限不满足法定要求的行为;

3)不满足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行为;

4)采取“量身定做”等违规形式编制招标文件,或以其他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5)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行为;

6)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的行为;

7)档案归档不规范、资料保存不全的行为;

8)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公告或发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行为。

5.评标专家

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行为;

2)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行为;

3)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职的行为。

三、整治措施

(一)创新监管方式

1.推进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上运行平台的拆分和市场化改革工作。全面实现监管平台、服务平台和交易平台分离。按照交易平台市场化要求,通过招标采购等方式逐步引进第三方社会主体,市场化运营交易平台,形成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的交易平台。

2.积极推进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精神,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实施招标过程评价,强化信用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约束作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3.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加强对招投标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监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降低行政监管成本。通过实现对所有交易数据的操作留痕、数据备案功能,记录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按项目数量、金额、招标方式,或按行业、专业、时间进度、地域,或按交易主体之间、专家评委等多个不同的维度进行数据挖掘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1.修订行业电子文件范本和行业管理办法。修订《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项目管理电子招标文件》、《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勘察设计电子招标文件》、《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监理电子招标文件》,修订《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类招标评标管理办法》,在全省贯彻实施。

2.加快完善电子招投标平台相关技术标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出台《辽宁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技术标准》及相关配套子标准,加快推动电子招投标工作。

(三)规范招投标活动

1.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精神,加快推进招标代理资质取消后的衔接工作,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通过开展信用评价和执法检查等方式,整治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2.加强招投标市场主体从业人员管理。强化招投标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在招投标市场的行为责任。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实名管理和项目负责人制度,实行投标人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委托人等项目参与人员法定授权、实名管理制度,遏制围标、串标、陪标行为。

3.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严格按照公平公正、诚信择优原则,规范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和评审标准的制定。禁止招标文件编制为特定对象量体裁衣;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禁止评标办法中评审因素的指标不量化且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等行为。

3.规范评标工作,加强评标专家行为管理。严格落实评委专家回避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评审留痕和追溯制度,促进评标专家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提高评标质量和水平。严厉打击评标专家在评标中出现的应当回避而不回避、评审中发表具有明显倾向性言论、索要超过规定的评审费用、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场、无理闹事不作为及不公正、不客观等行为。

4.健全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以及谁监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建设工程领域的招投标投诉,注重筛选排查涉黑涉恶线索。在处理投诉工作中,做到证据确凿充分,使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保障投诉人及被投诉人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做到投诉处理程序合法。

(四)开展招投标市场执法检查活动

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和整治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实施步骤

2018年:全面部署建设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工作,明确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实现监管平台、服务平台和交易平台分离,交易平台上线试运行;对评标系统进行改造,完善“雷同性分析”功能以及清标环节等功能;修订《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类招标评标管理办法》,出台《辽宁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技术标准》。

2019年:修订《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项目管理电子招标文件》、《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勘察设计电子招标文件》、《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监理电子招标文件》;完成电子招投标平台市场化工作,交易平台正式上线运行;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结合《辽宁省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启动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省、市两级联合开展集中整治,集中解决一批突出问题、查处一批典型案例。

2020年:优化完善监管平台功能,交易平台平稳运行;招投标市场日常监管和集中整治有机结合,形成常态化;对前期工作中发现的招投标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典型案例发布通报;全面推行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总结、完善政策制度和工作措施,巩固整治行动工作成果,进一步创新机制、强化监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认真部署、全面落实。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确保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

(二)注重取得实效

各地要结合地区实际,加强专项治理中突出问题、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的治理和监管,以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强调重点督查和整改。要抓住典型案例,深入调查研究,分析总结问题,创新工作思路,加快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监管规则,完善管理制度。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宣传典型经验做法,加大总结推广力度。增进社会公众的了解和支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 招标投标专项治理三年工作方案(三年方案).doc